來源:山西新聞網
本報訊(記者賈蘊) 為保障物業服務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4月25日,太原市房產管理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投標的通知》,要求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物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新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小于3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
通知要求,建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標投標工作:現售商品房在現售30日前;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在交付使用9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設房屋總面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工作用房),并具備通風、采光條件及水、電、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建設單位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建設單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