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信用體系建設和失信懲罰制度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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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陜州區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糧食經營活動誠信水平,根據三門峽市陜州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陜州區“十三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三陜信用辦〔2018〕1號)要求,制定陜州區糧食經營活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條 在陜州區內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納入“紅名單”、“黑名單”管理范圍。
第三條 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負責全區糧食經營活動“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工作,指導建立糧食經營活動“紅名單”“黑名單”,并開展監督檢查。負責本轄區糧食經營活動“紅名單”和“黑名單”認定發布工作。負責本轄區糧食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提出納入“紅名單”“黑名單”的管理對象初評意見,做好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企業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當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糧食誠信經營“紅名單”。
(一)企業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農產品”,或品牌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的;
(二)企業誠實守信行為受到區政府或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群團組織、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
(三)企業其他可以被納入“紅名單”情形的。
第五條 企業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的,納入糧食經營活動“黑名單”。
(一)企業在具備依法履約、履行義務條件的情況下未按約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諾、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二)企業被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三)企業在開展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中,發生過嚴重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等違規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企業在一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糧食儲存責任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企業上年度守法誠信等級被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定處罰的;
(六)企業經有關行政和社會管理機構認定存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七)企業其他可以被納入“黑名單”情形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在確認轄區內糧食企業存在符合納入“紅名單”“黑名單”管理行為5個工作日內,根據認定標準,提出列入“紅名單”和“黑名單”的初始名單。
第七條 收到糧食經營活動“紅名單”“黑名單”后,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形成擬發布的本轄區糧食經營活動“紅名單”“黑名單”。
第八條 紅黑名單篩査。對擬發布的“紅名單”與信用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對擬發布的“黑名單”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各領城“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告知認定部門將其從相關“紅名單”中刪除。
第九條 “紅名單”“黑名單”正式發布前,應通過適當方式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主體信息:含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單事由:含認定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情況。
第十條 糧食企業或其他組織、個人對被列入“紅名單”“黑名單”有異議的,應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請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將認定“紅名單”“黑名單”報送市糧食局和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
第四章 紅黑名單發布與運用
第十二條 認定的“紅名單”“黑名單”應通過門戶網站、區政府信用網站向社會發布。發布內容包括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
主體信息:含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單事由,含認定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第十三條 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負責將“紅名單”“黑名單”復核整理,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紅名單”“黑名單”發布后,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發起聯動機制,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號),對企業實施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 支持其他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糧食經營活動“紅名單”“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第五章 信用修復與退出
第十六條 認定“黑名單”時,應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信用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方式、修復期限。
第十七條 對企業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應將該企業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重點關注對象名單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向企業發出警示,明確關注的有效期。
第十八條 “紅名單”退出方式
有效期內違反第五條有關規定或被其他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紅名單”主體主動申請刪除其誠實守信行為信息的。
第十九條 “黑名單”退出方式
通過企業主動修復失信行為,經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審定同意;
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第二十條 糧食企業達到本制度規定的條件后,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應于5個工作日內發布退出“紅名單”“黑名單”公告,有關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獎懲。
第二十一條 “紅名單”“黑名單”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失誤導致有關企業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向當事企業進行澄清,并向社會公告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應依法給予賠償。被誤列入“紅名單”的,應盡可能收回其受到聯合激勵獲得的權益。
第二十三條 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員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三門峽市陜州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門峽市陜州區糧油流通儲備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