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資質認定已取消,投標人資格要求該如何設定?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在國務院大力推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很多資質審批認定都被取消了,一些代理機構對此不知所措:企業很多資質要求已取消,那么招標采購文件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如何設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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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關于招投標的新政策、新規定、新文件紛紛出臺,招投標新政中,有很多關于投標人資格要求的限定內容,一些招標人慣用的資格要求不可以再設置了 ,具體如下:
Q1 能否限定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A: 不可以。
理由: 除涉及行政許可外,超范圍經營簽訂的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條依據: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和經營的招標項目,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無法反映該企業是否已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因此應當以相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為準。
Q2 超范圍經營是否會影響其履約?
A: 經營范圍除涉及其他行政許可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都屬于一種告知性備案許可,因此投標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時期內經過一定程序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且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Q3 能否限定經營年限?
A: 不可以。
理由: 企業經營年限的長短與履行合同無關,設定經營年限要求屬于排斥潛在投標人。
財政部判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號)
Q4 能否限定注冊資本?
A: 不可以。
理由: 2014年3月1日新版《公司法》頒布實施后,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部分企業為裝門面,認為反正不需要實繳,注冊資本越高越好,這樣對外有面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注冊資本根本無法反映企業的履約能力以及企業的經營狀況。
政府采購也對此作了嚴格限制,財政部87號令明文禁止。
87號令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Q5 能否限定人員資格?
A: 看法定要求。
理由: 人員能力審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不得不指出,在設定人員資格條件時不得超出法定資格條件。
Q6 能否要求獨立法人?
A: 不能。
理由: 招標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組織,對于科研項目的招標,投標人還可以是自然人;政府采購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要求投標人必須為獨立法人是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哪些資格要求可以設定?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是國家對投標人資質的強制性規定。不是國家規定的必須具備的資質,不得作為參加投標的條件,在評標時也不得作廢標處理。因特殊情況,招標人設定投標人的資質條件高于國家規定的,應經招標文件備案部門和同級招監辦同意。
以下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內容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倨渌c合同履行有關的法定行政許可資格;
?、谄髽I類似業績;
?、鄹鶕?/span>
在國務院大力推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很多資質審批認定都被取消了,一些代理機構對此不知所措:企業很多資質要求已取消,那么招標采購文件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如何設置呢?
近年來,關于招投標的新政策、新規定、新文件紛紛出臺,招投標新政中,有很多關于投標人資格要求的限定內容,一些招標人慣用的資格要求不可以再設置了 ,具體如下:
Q1 能否限定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A: 不可以。
理由: 除涉及行政許可外,超范圍經營簽訂的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條依據: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和經營的招標項目,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無法反映該企業是否已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因此應當以相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為準。
Q2 超范圍經營是否會影響其履約?
A: 經營范圍除涉及其他行政許可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都屬于一種告知性備案許可,因此投標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時期內經過一定程序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且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Q3 能否限定經營年限?
A: 不可以。
理由: 企業經營年限的長短與履行合同無關,設定經營年限要求屬于排斥潛在投標人。
財政部判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號)
Q4 能否限定注冊資本?
A: 不可以。
理由: 2014年3月1日新版《公司法》頒布實施后,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部分企業為裝門面,認為反正不需要實繳,注冊資本越高越好,這樣對外有面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注冊資本根本無法反映企業的履約能力以及企業的經營狀況。
政府采購也對此作了嚴格限制,財政部87號令明文禁止。
87號令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Q5 能否限定人員資格?
A: 看法定要求。
理由: 人員能力審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不得不指出,在設定人員資格條件時不得超出法定資格條件。
Q6 能否要求獨立法人?
A: 不能。
理由: 招標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組織,對于科研項目的招標,投標人還可以是自然人;政府采購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要求投標人必須為獨立法人是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哪些資格要求可以設定?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是國家對投標人資質的強制性規定。不是國家規定的必須具備的資質,不得作為參加投標的條件,在評標時也不得作廢標處理。因特殊情況,招標人設定投標人的資質條件高于國家規定的,應經招標文件備案部門和同級招監辦同意。
以下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內容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①其他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法定行政許可資格;
?、谄髽I類似業績;
③根據項目需要,可以設置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
④與履行合同有關的相關技術指標(針對貨物采購類);
?、葚攧罩笜耍攧罩笜耸且粋€企業經營狀況的體現,良好的財務指標有利于合同履約;
?、薹山雇稑饲樾危热珀P聯企業投標。
⑦企業信用等級、誠信管理體系認證、守合同重信用認定等信用資質。
項目需要,可以設置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
?、芘c履行合同有關的相關技術指標(針對貨物采購類);
?、葚攧罩笜耍攧罩笜耸且粋€企業經營狀況的體現,良好的財務指標有利于合同履約;
?、薹山雇稑饲樾?,比如關聯企業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