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欠稅超10萬就上黑名單,將被阻止出國、限制買房!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下稱《辦法》)的公告。《辦法》自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欠繳稅款金額達10萬元以上將被納入黑名單。
新《辦法》的五大修改
該文件最初是在2014年7月發布,后在2016年4月經過一次修訂,此次為第二次修訂,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辦法》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
01關于名稱的修改
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
02關于案件標準的修改
1.“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的門檻大幅降低
![欠稅超10萬就上黑名單]()
最明顯的一點就是欠稅不還門檻一下子從100萬降到10萬,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將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
根據《辦法》,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
2.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布范圍
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后走逃(失聯)的。對于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納入公布范圍。
03關于信息公布的修改
1.增加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
《辦法》第七條增加如下表述:“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條款
《辦法》增加第十條信息更新內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3.延長公布時限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并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04關于信用修復的修改
1.規范信用救濟程序
《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別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了相應的操作程序。
2.拓展信用救濟措施范圍
《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范圍,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
05關于懲戒措施的修改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于不向社會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有什么后果?
根據《辦法》,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阻止出境、限制買房等懲罰
上了稅收違法“黑名單”有哪些后果?將受到哪些懲罰?
根據《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 ,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阻止出境、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將稅收黑名單與社會誠信連接起來,可以有效威懾偷逃稅的行為,限制高消費行為給逃稅人新增生活和工作成本,這些人會權衡利弊,最終有助于引導誠信納稅。
文件原文
![欠稅超10萬就上黑名單]()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7日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對當事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公布的案件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對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案件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后,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走逃(失聯)情況;
(五)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七)實施檢查的單位;
(八)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前款第一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并公布,并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注。
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第八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公布標準的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設立專欄鏈接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的公布內容。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二條 案件信息一經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對按本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通過約定方式,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稅務機關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稅務機關是否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提供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容提出異議的,由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復核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